1 总则


1.0.1 为统一建筑电气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电气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电气专业的计算机制图和手工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0.4 建筑电气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建筑电气包括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包括:电源、变电所(站)、供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电气控制、防雷与接地等;弱电(智能化)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
    信息设施系统(ITSI)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ITAS)包括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及其他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是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和公共安全系统(PSS)等实施综合管理。
    公共安全系统(PSS)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1.0.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装修装饰工程。
1.0.4 本标准有规定的应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无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电气专业绘制的各设计阶段图样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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